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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有无创造性,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即:“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如果提出专利申请的是一项发明,那么将它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的已有技术进行比较,若它明显地克服了已有技术的不足,或明显代表该技术的发展方向,并且若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去看这项发明时认为它有很出乎意料的创造之处,那么这项发明专利申请就具有创造性。
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也可借鉴以下儿种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参考标准:
1、开创性的发明:这种发明在其所处的时期没有现成的技术借鉴,但具有很高的技术发展价值,它的出现将开辟一个新的技术领域,例如:最早制成抗生素盘尼西林就是开创性发明。白炽灯、塑料、无线电、电视、雷达、激光器、原子反应堆等也分别为各历史时期的开创性发明.它们均具有创造性。
2、某项发明解决了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难题,或者满足了人们长期未满足的需要,那么这项发明也具有创造性。
3、某项发明由于技术的原因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则这项发明也具有创造性。必须强调的是: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技术本身的优点产生的结果,而不是由于高水平的经营管理或销售手段所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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