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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述:所谓创新劳动自主权就是创新劳动者在创新劳动全过程中具有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无论是人类已经把它概括出来还是没有概括出来,都是人类的一种特殊的劳动权,也就是创新劳动者作为从事特殊形态劳动的劳动者在创新劳动过程中一种不能不具有的权利。
实质上,所谓创新劳动自主权就是创新劳动者在创新劳动全过程中具有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无论是人类已经把它概括出来还是没有概括出来,都是人类的一种特殊的劳动权,也就是创新劳动者作为从事特殊形态劳动的劳动者在创新劳动过程中一种不能不具有的权利。它属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一种“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也就是创新劳动者作为人类成员应当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权和自由。
然而,从完整的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在人类的创新劳动史上还是在人类的法律史上,“创新劳动自主权”都是一个新概念。这种权利是发生和存在于创新劳动全过程始终的,其中包括创新劳动者在创新劳动过程开始的“创新目标选择权”,在创新劳动过程中间包括“失败权”在内的“创新实践探索权”,在创新劳动结束时的“创新成果财产权”。对于创新劳动者及其创新劳动与创新成果来说,无论是“创新目标选择权”、“创新实践探索权”,还是“创新成果财产权”,都是不可缺失的。
在整个创新劳动过程中,这“三权”共同架构起一个完整、系统而又互相区别、彼此依赖的辩证统一体。没有“创新目标选择权”,“创新实践探索权”就没有前提,创新劳动者的创新探索也就失去了方向;没有“创新实践探索权”,“创新目标选择权”就失去了意义,创新劳动者选择的创新目标也就不能达到;没有“创新目标选择权”和“创新实践探索权”,创新成果和“创新成果财产权”就不能得到,创新劳动者也就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没有“创新成果财产权”,“创新目标选择权”和“创新实践探索权”就失去了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劳动者就失去了对于创新目标和创新探索的重要推动力,其创新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力就得不到保护、激励和支持,整个“创新劳动自主权”也就失去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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