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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述:创新劳动不仅与重复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不同,具有超常性,而且创造的价值不同,也具有超常性。
创新劳动不仅与重复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不同,具有超常性,而且创造的价值不同,也具有超常性。
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也许有人会问:创新劳动究竟创造价值还是不创造价值?回答是肯定的。无论是创新劳动还是重复劳动不仅都是人类的活劳动,而且都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对立统一,因而它们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都和相关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共同创造使用价值,而且都创造价值。可见,创新劳动与重复劳动在这个问题上的区别,不在于是创造价值还是不创造价值,而在于创造什么价值,创造多少价值,是创造超常价值还是创造正常价值。
这里,所谓正常价值,就是重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衡量重复劳动成果或产品价值的标准是“抽象人类劳动”,而测算它的价值量的尺度,“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也就是“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一衡量和测算价值和价值量的标准和尺度属于正常价值范畴,对于一切重复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或生产的商品是普遍适用的。
所谓超常价值,就是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就是创新劳动在发现、发明和创造人类在质上尚未有或部分尚未有的新使用价值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对于这种超常价值,或在这种超常价值转化为正常价值之前,直接用正常价值的标准和尺度是难以衡量与测算的。
然而,由于创新劳动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类在质上尚未有或部分尚未有的新使用价值,具有极其特殊的稀缺性,是独一无二的,根本不存在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前提条件。十分明显,对于创新劳动发现、发明和创造的人类在质上尚未有或部分尚未有的新使用价值来说,既不存在所谓“同种的”个别量,更不存在所谓“许多不同的”个别量,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它们的所谓“平均数”。所以,我们把创新劳动创造的价值称之为超常价值。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超常价值就是运用正常价值的标准和尺度难以直接衡量与测算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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